派遣人員契約
立約人(以下簡稱甲方)與品成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依本契約,由乙方派遣甲方至指定之第三方公司(以下簡稱丙方)從事要派工作,雙方本於誠信原則,確切履行以下各項條款:
第一條、派遣工作內容與媒合期間之權利義務
1、甲方同意履行丙方所指定的工作任務,惟實際工作內容仍需第三方要派公司之現場工作需求為主。
2、於本契約簽訂日起,乙方將評估職務適性,為甲方媒合適當要派單位之工作內容(媒合方式包括履歷、其他資料之書審、視訊、與面對面複試等)。評估期間雙方確認系爭媒合複試過程未受任何一方之指揮監督,亦與勞務提供無涉。
3、若應徵為時薪制職務,將以『部分工時』投保,採半年制依之近三月平均工資進行級距調整。
4、前項媒合期間,雙方均得隨時向他方提出終止本契約。
5、乙方不保證媒合機會次數,惟甲方對於媒合機會有選擇與拒絕接受之權利,不受本約之拘束,並得同時接受其他派遣事業單位之媒合安排。
6、乙方將依甲方每月應領薪資千分之 3.95 提撥為福利金,甲方到職滿三個月以上可享乙方提供之三節獎金或禮品等福利。
7、要派期間丙方若中止要派需求,乙方將提供甲方其它要派單位媒合機會;若甲方選擇拒絕,視為自願終止本契約,亦不得再對乙方與丙方提出資遣費及其它費用請求。
第二條、派遣勞動條件
1、工作時間及遲到、請假等相關規範概依丙方公司內部人事規定(附件一)為主。
2、甲方應提供【將來商業銀行】之帳戶存摺影本予乙方,以利薪資匯撥。若甲方選擇提供其他銀行帳戶,因跨行匯款所生之手續費(新臺幣 30 元)由甲方自行負擔,並同意由乙方自每月發放之薪資中直接代扣。乙方應於次月 10 日前提供前月份之薪資明細表,並於每月 10 日將薪資匯入甲方指定帳戶;如發薪日遇國定假日、例假日或因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給付。
3、甲方應負擔之勞健保自付額由甲方於乙方每月薪資中扣除。
第三條、請假規則
1、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暨勞工請假規則訂定之。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病假需提供醫師診斷書。
2、甲方每月請假次數及頻率將列入工作考核評量。
3、甲方請假天數超過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至第七項所限制之天數者,乙、丙雙方皆可保留派遣及任用與否之權利。
第四條、曠職條款
1、甲方未經乙、丙兩方同意即其它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而未出勤者,視為曠職。
2、甲方當月連續曠職(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工)達六日,乙方得不經預告終止派遣契約。
第五條、賠償歸責條款
1、甲方執行工作職務時若有損壞、遺失丙方所屬之財物及其他財產上之利益,經乙方告知甲方後,甲方應自行賠償丙方之損失,概與乙方無涉。
第六條、離職條款
1、除本契約以書明文約定者外,甲方不得再對乙方、丙方或其它要派單位主張其他權利義務。
2、甲方經要派單位丙方評估其工作不適任、或其他狀況而決定終止丙方續任要派工作者,乙方將協助甲方媒合其它要派單位工作面試,媒合評估期間不予計薪。
3、前項情形,若甲方拒絕乙方所續提供之媒合機會者,視同自願終止契約。
4、甲方離職日為最後工作日,需告知乙方並親至丙方繳回要派單位所提供之物品(如門禁卡、制服等相關物品)。未告知乙方或無故曠職,其後續產生之勞健保費及丙方物品逾期未繳回之扣款費,及相關遲延交付之費用,應由甲方自行負擔。
5、甲方離職需返回乙方填妥離職申請單,未依規定者需於完成手續後次月親至乙方領現金。
第七條、保密協議
1、甲方因職務上所知悉有關乙方、丙方或其它要派單位之業務機密及個人資料,就其內容負永久保密之義務,不因離職而終止,亦不受專案工作完成或不同工作調派之限制。
2、甲方持有或獲知前兩項之資料,不得洩漏或轉讓第三者,如有洩漏、交付公示於他人者,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3、甲方因違反本保密條款之規定致乙方、丙方或者第三者之損害,甲方同意無條件負擔全部所有責任,包括因此致甲方或第三人涉訟,所需支付之一切費用及賠償。
第八條、違約條款
1、甲方若於媒合期間及要派期間因違反中華民國法令、要派公司內部任職規範,或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生損害於乙方或丙方,甲方應賠償乙方及丙方之損害,該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裁判費、訴訟及非訟程序之延伸費用。
2、乙方應依中華民國之相關勞動法令保障甲方之權利,若因違反法令致生甲方損害,乙方願依相關法令予以賠(補)償。
3、可歸則於甲方之事由,造成乙方之損失,應由甲方賠償乙方之損失。
第九條、契約生效日
1、本契約自雙方簽訂契約起即生效力。惟有關派遣工作之履行事宜與薪資給付、請假規則等事項,自甲方到職當日起始為生效。
第十條、管轄法院
1、如因本契約而涉訟者,甲乙雙方合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契約份數
1、本契約共兩頁,壹式貳份,締約當事人各執一份為憑。
乙方:品成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負責人:方文宏統一編號:00050291電話:02-6604-0723地址:新北市新莊區福興里五權一路1號8樓之1